法律常识

关于员工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 问:关于员工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答: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享有带薪年休假,回聘的退休人员、学校实习生等均不享有年休假。②享受年休假的劳动者必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个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包括在上一家单位的工作年限。③当年新进的员工,只要累计工作年限达到了一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在本单位当年实际工作不足一年的,享有的个休假天数按实际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的休假方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