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什么条件、承担什么责任

  • 问: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什么条件、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的规定在法律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录用该员工时向员工明示了确切的录用条件,包括岗位工作要求、员工应具有的学历、学位、工作经验等资格;二是有证据证明员工不具有录用时要求的学历、学位、工作经验等资格,或者在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质量达不到工作岗位要求。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属于非法辞退情形的,也就是说没有理由单方辞退或者仅凭单位领导的主观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是可以以非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不能证明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法,按照以上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