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 | 类别 | 调查项目 | 调查目的 | 法律规定或经营需要 | 公司现状 |
合同经营 | 法律 | 与合同相对方洽商过程中是否签署洽谈备忘录 | 为日后起草正式合同提供依据,以及避免对方恶意磋商遭受损失 | 《合同法》 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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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法律 | 每次交易是否都与对方签署书面合同或有其他书面证据 | 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合同法》 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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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法律 | 公司制作的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 | 避免因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全造成履行困难 | 《合同法》 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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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法律 | 合同的补充或变更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 避免因未采取出面形式而对合同的补充和变更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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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法律 | 合同中约定“定金”或“违约金”时是否充分考虑已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 避免因己方违约而遭受更大损失 | 《合同法》 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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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法律 | 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订立合同的,是否要求签订确认书或事后祉签书面合同 | 避免因电子、传真数据遗失而影响合同成立 | 《合同法》 第33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法律 |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每一步的单据、文书是否进行归档保管 | 避免发生争议时因丢失单据和文书,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法律 | 发出、接收要约或签订合同时是或均加盖公司印章 | 避免因未加盖公司印章影响合同的成立 | 《合同法》 第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5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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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法律 |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是否会积极协商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 | 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对已不利的诉讼后果 |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法律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时,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对己方有利 | 避免因管辖法院离自己太远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民事诉讼法》 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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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法律 | 收到的外购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 避免因未及时验收,货物存在数量和质量问题时难以主张 | 《合同法》 第157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法律 | 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是否保留样本并及时向对方提出质量异议 | 避免因未及时提出异议,当货物存在数量和质量问题时难以主张及举证 | 《合同法》 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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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法律 | 是否存在承租房屋转租行为 | 防止未得到出租方授权的转租风险 | 《合同法》 第224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经营 | 签定合同时是否审核对方的身份及提供的资质证明 | 避免对方以虚假身份信息签订合同 | 1、防止商业欺诈的发生 2、万一发生经济纠纷,能够掌握对方确切的身份信息,便于及时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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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经营 | 选择供应商时是否对供应商的规模、实力、信用及商品报价进行调查比较 | 避免对方实力不足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 1、查明对方以往的信用状况,防止因对方的诚信问题而遭受经济损失 2、查清对方的经济实力,判断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3、将对方的报价进行横向、纵向比较,既能保证所购商品价格合理,又能防止采购人员舞弊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经营 | 是否有专人对合同的起草及履行进行审查监督 | 减少合同起草及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 合同起草及履行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把关,可以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经营 | 公司为销售、采购印制的格式合同是否经法律专业人士审核 | 避免因未审核致使合同存在对已不利的条款 |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风险也呈多样化态势,必须进行充分的考虑 2、合同条款设置不当,将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埋下巨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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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经营 | 销售发货的出货单是否需要对方签收,是否对签收人身份进行确认 | 为发货提供依据,确认签收人身份,以避免非买受单位员工签收 | 1、经买方签收的送货单是卖方交货的主要证据,卖方依此凭证方能主张收款权利 2、送货单的签收人是否为对方单位人员,这一点需要卖方进行举证,因此最好要求收货单位盖章确认,如果是对方员工签收,最好取得签收人的名片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据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经营 |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进行销售的,每期的收款时间是否清楚确定 | 约定清楚便于操作,便于催债和诉讼时效的计算 | 1、确定付款的时间,以便确认对方有没有及时付款 2、能确定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以确保我们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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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经营 |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进行销售的,是否要求购买方提供担保 | 提供担保以减少因分期付款带来的风险 | 因为分期付款情况下,我方是将货物已经交给对方,而对方没有支付所有款项,如果对方违反诚信不按时付款,我们可以行使担保权,以挽回部分损失。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经营 | 公司业务员或者有职务代理行为的员工离职后,是否将离职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客户 | 及时通知客户,避免离职人员利用之前的职务便利构成表见代理,让公司为业务员的行为买单 | 1、将员工离职情况告知客户,防止客户因不知道该员工离职,继续与该员工进行业务往来,造成公司损失,公司为业务员的行为买单。 2、防止客户要求我公司承担员工表见代理的责任。书面告知客户,是保留必要的证据。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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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营 | 经营 | 长期供销的合作单位,在履行中是否持续关注对方的履约能力 | 持续关注履约能力,以减少和防范风险。 | 公司的经营能力瞬息万变,防止签约时合作单位有履约能力,在双方合作经营的过程中,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经营 | 当对方违约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是否进行权衡或征求法律人士意见 | 防止合同解除不当造成违约损失 | 需要我方举证证实对方有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严重,是我们足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否则可能会因为我们举证不能造成我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把关,减少公司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经营 | 合同的保管、调用、复印是否有专人负责登记 | 为日后发生纠纷保留证据 | 合同是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登记保管好日常的合同,就是为日后发生纠纷保留证据。 | □ 是 □ 否 |
合同经营 | 经营 | 合同页数多于一页时,是否在每页上均签字或加盖骑缝章? | 避免因未签字或者未盖骑缝章,对方修改原合同文本时,难以认定原合同 | 合同是双方存在法律关系以及交易过程中各种细节、违约责任等事项如何约定的最主要的证据,若未加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签字,对方修改了合同文本,很难举证证实哪个是合同原件,法官难以认定原合同,从来增加法律风险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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