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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发展中期的股权融资

  一、创业公司发展中期的内部融资与控股方式

  1、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一般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原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则由新股东出资认缴,使企业的资本金增强的方式,是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内源增资扩股是通过原有股东加大投资,使股东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或者发生一定的改变,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创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此时不宜再采取初期时采用的人员、资源、股权三角权衡的股权配比方式。此时,从资金的角度以及稳定内部股东层的角度思考,则可以采取内部增资扩股融资的方式,即利用股权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该种方式财务风险小、获取资金的成本低,没有还本付息的风险,资本始终存在于公司,同时还可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借贷能力,对于加快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需注意的是,在股权增量融资后,若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公司的原控制者的控制力极有可能因为新认购股权的股东被削弱进而导致控制权结构的改变,那么除了应注意期间的博弈与策略问题外,还可以借鉴上一节“股权架构及要点分析”所提及的方式进行股权权利的分离设计。

  2、善用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公司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形成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关系,从而激励其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无论在任何行业的任何公司,人才始终是一种十分宝贵的资源,那么在创业公司也不例外。

  运用好股权激励具有直接和间接融资的功能。直接融资体现在: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选择与设计,使得被激励方直接出资,如按照约定的价格以个人出资、贷款、奖励等方式获取一定数额的企业股权。此时,从被激励者手中收到的金额在短期内不具有流动性,可以用作企业经营运作的费用,加快企业发展;间接融资体现在:一个好的股权激励可以把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收入、利益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被激励对象会将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紧紧联系在一起,这不仅吸引、保留、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还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加大了工作效益,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对公司的相应方面的发展有直接积极的影响。

  考量股权控制方面,一般来讲,股权激励的股权占比小,一般不超过10%且被激励者要持有股权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与工作年限、贡献以及绩效等考核结果挂钩,在持有期间对持有以及退出有严格的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控制权并不构成实质、重大影响。

  二、创业公司发展中期的外部融资与控股方式

  1、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PE),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全球的私募基金蜂拥进入中国,私募融资已成为非上市公司利用股权直接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私募股权融资的手续较为简便,企业能快速获得所需资金,且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同时,私募股权投资者在所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上非常积极主动,经常为企业提供经营、融资、人事等方面的咨询与支持,能够帮助企业更快的成长和成熟起来。

  当创业公司从行业前景、规模、业绩等都有了不错的表现时就是引进私募,公司发展出于急速上升期的时候,一般来说私募动辄几百万,多则上千万、上亿。此时,公司股东让渡的股权约为25-40%左右。如若公司业绩发展好,每一轮融资的估值都是在前一轮价格的基础上往上翻番,这时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是相对比较高的,且发展是相对顺利的阶段。

  当创业公司从行业前景、规模、业绩等都有了不错的表现时就是引进私募,公司发展出于急速上升期的时候,一般来说私募动辄几百万,多则上千万、上亿。此时,公司股东让渡的股权约为25-40%左右。如若公司业绩发展好,每一轮融资的估值都是在前一轮价格的基础上往上翻番,这时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是相对比较高的,且发展是相对顺利的阶段。

  在当下,引入私募股权的企业往往会签订对赌协议,来对不可期的未来的利益做出安排。对于引入方而言,实事求是、不为了暂时的资金流动而牺牲企业的未来也是一个深刻的命题,这也是避免控制权流失、避免企业破产的重要内容之一。最终阿里巴巴顺利上市,这充分说明结合市场以及企业发展制定合理的协议对于控制权的把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融资,使“静态”股权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其本质上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主义)。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在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需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但也面临多种因素的制约,如:社会保障少、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不稳定、发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等。对创业公司影响层面,股权质押行为降低了公司价值,特别是当公司后续经营不善,则可能造成股权控制权流失。

  3、众筹

  众筹需满足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委托代持股或者持股平台持股的方式解决:即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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