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律师

并购亏损企业稀释应纳企业所得税

  负责律师:宋长贵律师

   案件内容

  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2002年、2003年各亏损80万元,2004年1月净资产公允价值1500万元。甲企业是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月净资产公允价值6000万元,欲兼并乙企业,预计兼并后两年内每年可获得税前会计利润450万元,甲、乙两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现在甲企业负责人就如何采取并购方案向宋长贵律师咨询。

  律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中,明确了企业合并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律师给出三种方案,进行比较说明

  方案一:用现金1500万元购买乙企业。预计2004年、2005年各应纳企业所得税:450×33%=148.5万元,两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97万元。

  方案二:支付现金300万元,其余用股票支付兼并乙企业,这部分股本的账面价值600万元。由于甲企业实施的兼并活动,支付的现金与所支付的股本账面价值的比例为300/600×100%=50%,不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2005年各应纳企业所得税:450×33%=148.5万元,两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97万元。

  方案三:支付现金100万元,其余以股票支付兼并乙企业,这部分股本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由于甲企业实施的兼并活动,支付的现金与所支付的股本账面价值的比例为:100/700×100%=14.29%,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故预计2004年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450×1500/(1500+6000)=9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50-90)×33%=118.8万元;预计2005年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450×1500/(1500+6000)=90万元,超过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额80+80-90=70万元,应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为7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50-70)×33%=125.4万元;两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44.2万元。

  律师建议

  1、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一个目标企业目前有亏损,盈利企业并购该企业之后,可以承继目标企业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从而冲减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并购企业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来减少企业所得税。

  2、可以看出,方案三比方案一、方案二预计在2004年、2005年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2.8万元,采用方案三可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这说明,企业在制定兼并方案时,如兼并对象有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经注入资金、改进管理后,均能实现同样的生产经营目的,就应优先选择符合国税发[2000]119号条件下兼并亏损企业的方案,使企业能降低所得税负,获得更多收益,加快发展。